第十二条

有效

矿山企业应当选择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广的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开采技术和工艺,提高生产装备和现代化管理水平。

鼓励矿山企业组建科技研发队伍,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推广转化科技成果,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动产业绿色升级。企业每年的研发和技改投入不得低于相关规定标准。

矿山企业应当统筹建设矿山生产、安全、环保、取用水等监测监控系统,由市、区人民政府整合信息监控平台,实现集中管控和信息联动。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