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矿山企业新建矿山应当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事前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中,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方式进行开采,达到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保护矿区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