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第十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在开采过程中积极开展绿色矿山达标建设,加快推进采矿技术和开采方式改造,强化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未能按照规划期限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