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矿山企业应当在开采过程中积极开展绿色矿山达标建设,加快推进采矿技术和开采方式改造,强化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

未能按照规划期限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退出市场。

Local Regulations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