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物业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构建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多方参与的物业管理工作格局。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