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住宅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行业标准;

(三)指导和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维修资金使用等物业管理活动;

(四)负责依法划定、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五)协同相关部门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

(六)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消防救援、财政、民政、公安、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住宅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确保物业管理行政执法全覆盖。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