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业主使用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