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到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承接查验备案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