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到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承接查验备案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