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交接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分别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