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交接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分别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