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市建立应急物业管理机制。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

提供应急物业管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应急物业管理期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协调新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