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对建设年限较长、标准较低、配套设施不健全、不具备实施市场化物业管理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以组织实施基本物业管理。
区人民政府住宅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经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为老旧住宅小区、城市散户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需要实施基本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基本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基本物业管理内容一般包括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维修维护、安全管理、停车管理等。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