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

(一)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二)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有限空间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三)业主名册;

(四)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