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一)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二)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有限空间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三)业主名册;(四)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