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住宅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对物业服务人实施分类监管,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