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市住宅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对物业服务人实施分类监管,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