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原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