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住宅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标准和治理要求,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人参与社区治理情况和物业管理状况进行评估。

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物业承接和查验、物业管理标准和费用测算、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物业管理质量等进行评估。专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提供专业服务,提供客观、真实、准确的评估报告。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