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保障电梯等特种设备正常使用。

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强行推荐装修企业和材料以及吊装人,不得以限制购买水电费和停用门禁卡及电梯的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

业主应当规范使用电梯,因使用不当对电梯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