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保障电梯等特种设备正常使用。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强行推荐装修企业和材料以及吊装人,不得以限制购买水电费和停用门禁卡及电梯的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业主应当规范使用电梯,因使用不当对电梯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