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业主共同决定由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管理的,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招标,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人的除外。

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对收费标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双方对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意见不一致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住宅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鼓励业主通过市住宅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人。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