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物业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分期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承接查验资料到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