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后,及时向物业服务人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应当对交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签署书面物业交接记录。物业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