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合格证明文件;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安防、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已安装经检验合格的独立计量器具,且已依法办理手续;

(三)道路、绿地、安防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四)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五)物业使用、维护保养、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