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治理等因素,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一般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公共市政管线设施、社区及公共配套设施等不得划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已投入使用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投入使用的毗邻物业,规模较小的,依法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