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行业规范第三十六条有效提供家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资质等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核实并提供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资料、健康状况、技能培训等有关情况,不得擅自更换家政服务人员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