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提供家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资质等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核实并提供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资料、健康状况、技能培训等有关情况,不得擅自更换家政服务人员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