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从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条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