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学技术鉴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时,应当有五名以上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鉴定委员会成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