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做好入托、入园儿童的卫生保健工作,并接受医疗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到旗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患有传染病以及其他不宜从事儿童保教工作疾病的,不得从事儿童保教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