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做好入托、入园儿童的卫生保健工作,并接受医疗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到旗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患有传染病以及其他不宜从事儿童保教工作疾病的,不得从事儿童保教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