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七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据接生人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出具。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由其拟落户地旗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依据其监护人提供的亲子关系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应当由国家统一制发,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