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区推广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产科建设,提高产科质量。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妊娠风险评估,建议其按照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情况到具备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以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以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