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所有人的,应当共同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同一建筑物的多个所有人应当对各自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同一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应当由其全体所有人共同负责。同一建筑物的多个所有人应当成立专门管理机构或者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