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建筑物所有人将建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管理的,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其消防安全由建筑物所有人负责。

建筑物所有人提供给他人使用、管理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使用人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要求。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