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建筑物所有人将建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管理的,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其消防安全由建筑物所有人负责。建筑物所有人提供给他人使用、管理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使用人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