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火源等进入文物保护单位;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内吸烟;文物保护单位主要殿堂除照明、安全防护设备外,禁止安装使用其他电气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选定安全的焚香、点灯位置。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堆放柴草等易燃、可燃物品。鼓励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改进传统用火方式,推行炊事集中确保消防安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