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安全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车辆、装备和器材,确保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为志愿消防队开展培训,提供必要的消防器材。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确保消防车辆、设施、器材和装备的完好有效、专物专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