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安全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专职消防队组建后,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备案。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消防队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间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组建单位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经费和消防业务经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