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下列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除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最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七公里以上的其他大型企业、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