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四)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公共通道;
(五)不在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
(六)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方法;
(七)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义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