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工种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五)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六)组织、参与本单位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七)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八)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九)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组织防火检查,定期开展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检测、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