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层级晋升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辅警确定层级、奖惩、续聘、解除劳动合同等的主要依据,并与其工资待遇挂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