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定期对辅警进行岗位技能、法律知识、专门业务知识培训,加强思想政治、纪律作风、保密等教育。

培训应当坚持服务公安中心工作、以练促战、学以致用的原则,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十五天。新招聘的辅警应当开展岗前培训。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