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辅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教育仍无明显改变,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辅警管理规定,或者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仍未改变的;

(五)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返岗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公安机关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八)擅自行使应当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警务工作秘密的;

(十)从事有损公安机关或者辅警形象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处罚的;

(十二)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非法出入境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和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