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编造、散布有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信息或者言论的;
(三)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六)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法被辞退解聘的;
(七)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八)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九)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不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