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应聘辅警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四)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六)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工作能力;

(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对专业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应聘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烈士的配偶和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和子女、在职人民警察配偶、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