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农牧民参与乡村振兴。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