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促进乡村振兴实行自治区负总责、地(市)县(区)乡(镇)抓落实,各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