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区全面创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依托当地特色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经营主体,优化一产、壮大二产、提升三产。引导形成以农牧民为主体、企业带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乡村产业发展格局,确保农牧民收入稳定增长,建设富裕乡村。

巩固拓展扶贫产业项目,完善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产业项目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关系,提升项目效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