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牧区治安管理机制,巩固完善双联户管理制度,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提升治安管理水平。

加强县(区)、乡(镇)、村(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做好对自然灾害、安全生产、消防救援、交通运输、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等领域重大事件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隐患排查、应急处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