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乡村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区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引导全社会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鼓励配备村居法律顾问。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村民调解组织建设,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