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自治区全面创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积极打造边境地区新的经济增长带、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带,构建边民生活有保障、致富有渠道、守边有动力、发展有支撑的新格局,确保边境地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强化军地统筹协调推进强边固边,促进边疆发展,确保边防巩固边境安全,推动边境乡村振兴,建设戍边乡村。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边境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边境地区乡(镇)、村(居)建设规划,优化村镇布局,提升村镇功能,培育新生村镇,建设兴边富民示范村镇、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和边境村镇,构建以边境县城为核心,口岸和重点城镇为节点的边境村镇廊带。
边境县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加强与国家对口帮扶部委联系,协商对接帮扶措施,保障帮扶政策、资金落实到位。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