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乡村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运营,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处置等相关制度,严禁非法侵吞、私分、变卖集体资产。创新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着力培养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提高自我发展和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