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自治区全面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在理想、信念、情感、文化上的团结统一,坚定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自治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农牧区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实施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工程,弘扬"两路"精神、老西藏精神、孔繁森精神、青藏铁路精神,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西藏地方与祖国关系史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